核心提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林生发〔201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林生发〔201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见附件)已经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草原法》《植物检疫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草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草种子、苗木,是指林木和草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花、根、茎、叶、芽、籽粒、果实等。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草引种的检疫管理,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草引种的检疫管理,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林草引种检疫管理任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网上申报、审批管理,构建林草引种可追溯监管平台,建立和完善报检员制度、检疫备案制度,提高林草引种检疫审批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  林草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  林草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鼓励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参与有关工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发展;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检疫申请

  第七条  除草种和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见附1)以外,引进的其他种类均应当进行隔离试种。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植地,其中,属于科研引进或者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换、交流引进但不具备上述种植条件的申请人,引进的林草种子、苗木应当种植在达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认定条件的种植地。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其他申请林草引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隔离试种地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

  第九条  林草引种实行“谁申请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申请人负责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林草引种检疫时,除提交《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见附2)以外,还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属于科研引进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二)属于展览引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三)属于首次申请引进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进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属于国内首次引进以及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为便于及时准确进行审批,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进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进种类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引进种类的不同,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一)属于经营性引进的,申请人应当为从事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申请人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地的试种条件、试种能力一致,严禁超试种条件、试种能力申请引种。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的贸易合同、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权范围,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签发《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检疫审批单”)。检疫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植物检疫机构不受理和审批用于直接土壤种植草皮草种的引进申请。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林草引种风险管理制度。属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风险评估)或引种地检疫评审:

  (一)国内首次引进或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

  (二)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国际有关组织已发布相关疫情警示和林草引种要求的,或者已确定拟引种国家发生相关重大植物疫情的;

  (三)科研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的;

  (四)国内无法确定风险但经实地调研确需引进的。属于此类情况的,应当实施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检疫评审的有关情况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上公布;

  (五)需带土引进的。国家原则上禁止审批该类引进事项。确需带土引进的,应当经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合格,通过专家全面评定,具备严格、可行的监管措施,并商海关总署后开展;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引进超过附3中单次和年度引进数量的。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审查到上述申请引进种类时,应当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专家评审(风险评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家和地方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引进经专家评审(风险评估)为风险特别大的种类,并且拟种植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负责监管和承担引进风险与疫情除治承诺、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可经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合格,在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内进行全部试种的方式进行引种。

  第十六条  属于国内已引进,但拟种植地所在省级行政区没有引进过的,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