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

  实事求是。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设适合我市地域特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标准最优。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起步,对标先进,创新举措,着力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系统推进。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统筹规划,实现以项目为主导的发展方式向以规划为主导的发展理念转变。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范围主要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工作目标。到2019年6月底,实现我市社会投资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审批阶段时限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目标(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除外),加上竣工验收阶段的总审批时限控制在72个工作日以内;包括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总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87个工作日;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6月底,建成与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强化基础,优化服务。整合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跨部门线上工作联动,实时跟踪项目储备过程,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严格把控产业准入条件,完善建设条件内容,明确清晰、准确、完整的建设控制要求,为审批工作不按“暂停键”创造条件。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三标有机衔接,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

  2.建立项目协同和策划生成机制。结合我市重点项目储备与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按照省级牵头部门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区(经济区)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用海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3.推行区域评估。在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推行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实行区域评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

  4.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施工图容缺预审制度,在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已有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技术依据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提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预审,待建设单位补齐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发放审查合格书;实施施工图承诺修改,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审查意见中无涉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允许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承诺修改补充,审查机构可以先行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待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修改合格后,审查机构方能在修改后的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5.项目管家主动靠前服务。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

  (二)统一审批流程。

  1.精简优化审批事项。全面梳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各类事项,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不得再办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

  (1)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

  ①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②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③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⑤除按国家规定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外,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计划,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

  ⑦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类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2)简化办理环节。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②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即可办理立项或施工许可手续并实施。

  (3)向县(区)级管理部门下放审批权限。

  ①下放人防工程监管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②下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权。

  (4)合并办理事项。

  ①调整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向上争取资金项目除外)立项流程,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只审批实施方案。